114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柏揚寢具有限公司、潘文雄、賴逸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柏揚寢具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柏揚寢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