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1,369元,及其中①145,970元、②784,845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99、②15.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