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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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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__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民國■日期轉換■收受前項裁定,今尚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