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潘淑芬即林清中之
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林清中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
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
本件債務人。
二、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正
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106,11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