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牧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7,1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41,621元,及其中39,953元,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