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倪惠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607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42,408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