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張慶民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債務人張慶民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張慶民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36,447元,及其中35,640元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及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7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