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李賜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772元,及其中29,239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