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義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林義豐分別於:⒈債務人林義豐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409,38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⒉債務人林義豐前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9,37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㈡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78,759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
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0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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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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