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茂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李茂郁於民國113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累計160,103元正未給付,其中158,932元為本金;1,17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6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