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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茂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茂郁於民國113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26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累計160,103元正未給付,其中158,932元為本金;1,17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932元
李茂郁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