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余心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705元,及其中新臺幣194,94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7,921元,及其中新臺幣194,64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