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靖芸即黃淑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79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