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邱柔慈即邱祥毅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邱哲偉即邱祥毅之繼承人、邱柔慈即邱祥毅之繼承人、邱柔慈即邱祥毅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債務人邱哲偉即邱祥毅之繼承人、邱柔慈即邱祥毅之繼承人、邱柔慈即邱祥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被繼承人邱祥毅之
繼承系統表,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回復函。請提出相對人吳利雄即邱祥毅之繼承人之入出境資料、在台居留地址、護照號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聲請人已於同年7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