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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4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洪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438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請求給付111,923元為信用貸款款項,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循環現金額度申請表、帳戶明細,無兩造約定之貸款金額及借貸期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債權釋明文件,然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