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華竼、華明德、李淑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華明德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48,19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華竼、華明德、李淑英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193,281元,及自……,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華竼、李淑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194元,及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