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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華竼、華明德、李淑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華明德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48,19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華竼、華明德、李淑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93,281元,及自……,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華竼、李淑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194元,及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