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王生民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案請求新臺幣68,886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