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王生民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鎮○○巷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886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10計算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