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雷文彬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