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債 權 人 徐春美
債 務 人 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23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15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23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