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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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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  
相  對  人
債務 人  李御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李御辰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御辰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有換號,亦請提出換號申請書或其他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7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