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蔡佳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5,061元,及其中新臺幣162,27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