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劉吉明
李麗雪
一、
債務人劉吉明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69,58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及以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5,371元。如對債務人劉吉明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雪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劉吉明應向
債權人給付300,91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劉吉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雪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