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葳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958元,及其中新臺幣①11,587元、②6,924元、③12,447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2.99、②4.88、③13.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4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