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良
債 務 人 吳松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9元,及其中①14,478元、②2,500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2.83、②12.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