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相  對  人
債務 人  邱小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邱小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以被保險人遭相對人駕車受有損害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僅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保單;醫療診斷證明收據等,惟尚無法認定聲請人所受損害係因相對人故意過失所致。本院於114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陳○○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而聲請人於114年7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