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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債  權  人  黃献隆  

債  務  人  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淑  


債  務  人  張家絨  
一、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76,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家絨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未提出得向張家絨請求給付23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院於114年8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9月10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