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彩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877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帳戶管理費,
暨自民國96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851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