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文仁
債 務 人 黃柏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412元,及其中51,892元,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300元及費用2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