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普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
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
適用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生效。故請陳明是否更正
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000萬元之利息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