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星倫即楊泰員
陳宜珍即陳姿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53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