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筠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2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羅筠琇於民國109年07月13日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