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祐晟
送達處所:連江縣○○鄉○○○○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95元,及其中新臺幣7,69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