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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杰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67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50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96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