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銘軒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