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銘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88元,及其中11,668元,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