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禮鉦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113元,及其中123,844元,自民國9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