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趙華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53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49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6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