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邱亭嬑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
輔助人,
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輔助人死亡,法院得依受輔助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另行選定
適當之輔助人。查
債務人邱亭嬑於民國99年6月9日受輔助宣告,
惟其輔助人劉○英已於114年1月6日死亡,請向管轄法院聲請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後陳報本院。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
第三人廖○○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