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李宗信即允豪小吃店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0樓(營業)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林宏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1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403,14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07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47,27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