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朝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766元,及自民國97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15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21,694元,及其中21,598元,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