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張維恩、王可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671,00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向債務人張維恩、王可芯催繳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依
聲請狀內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條第4項之約定,經事先訂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或提出
本件符合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