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程元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4,0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以本金4,768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以本金9,56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以本金14,4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止,以本金454,03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以本金454,03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