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碩賢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