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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碩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9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47,980元及其利息。關於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其並未釋明本案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本院於114年9月12日裁定聲請人於7日內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00000-00000-00000=13498),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