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碩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9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47,980元及其利息。
惟關於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
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其並未釋明
本案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
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
嗣本院於114年9月12日
裁定命
聲請人於7日內
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00000-00000-00000=13498),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