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亭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34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700元、
違約金新臺幣6,23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