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柏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5,76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86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96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