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
違約金新臺幣60,121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
本件聲明。(
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
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
民法第233 條規定,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認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不得更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14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