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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雷姿容、黃意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聲請給付23,000元之釋明文件。(如曠職紀錄及計算式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