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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郭斐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即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提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