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芳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芳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債權讓與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或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